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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题:结婚被取消可以索赔吗? 离婚后老人可以拜访孙子吗? 婚前病史要坦白吗? 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三审

新华社白阳、黄杰、曹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于21日提交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第3审。 对于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索赔权、祖先隔代探望权、配偶婚前病史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草案做出了回应。

婚姻无效、被取消无过错的人有权索赔

据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表现为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问题。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利和分割的确定规定,仍然存在该案的异判现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第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这次要求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取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门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表示,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取消损害的无过错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从法律上基本否定了违法婚姻,而且反映了用法律责任的方法运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 草案三审查加大了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力度,也弥补了目前婚姻法过错方处罚较轻的现状。

快讯:婚姻被撤销能否索赔?离婚后老人探望孙辈行不行?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照顾作出大致的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几个字太抽象了,首先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新增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后,无过错方可以自行提出赔偿请求,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评估,指导更加明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处分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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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强调,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赔偿损失时,首先应当是无过错方,即婚姻无效或被取消也没有过错。 此外,使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将导致无过错损失。

探视权纠纷仍按诉讼方法的案例处理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老年人要求孙子们确认探视权的情况很多。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祖先的权利,法律还没有确定。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草案在一次审查和二次审查中对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情况作了规定,但在三次审查中,回到了现在的婚姻法状态。 这意味着隔代探望权纠纷将通过诉讼方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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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婚姻法并未明确禁止隔代探视权,老人探望孙子的愿望是值得满足的正当权利。 但另一方面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监护权的第一位,为了保障直接养育孩子的一方的生活稳定,有必要优先考虑监护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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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工作研究会副主任杨晓林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和几乎中国以前流传下来的家庭伦理道德,应该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有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养成,同时也可以给老人带来精神慰藉。 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以正当行使监护权、监护权和孩子生活的安宁权、尊重孩子的意志、不影响访问者家庭的正常生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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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说,如何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家庭环境而异。 立法机关不作统一规定,司法进行个案酌定有一定的道理。

该编辑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案例分析中进行比较有效的说明,以及在案例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审判工作者将来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他说

登记前,必须如实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强制婚姻检查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舆论对是否应该告知婚前疾病的状况、需要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有不同的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李亚兰说,这项规定强调婚前告知义务,有助于保障对方的知情权,防止因婚后疾病而赋予对方过度赡养义务、欺诈婚姻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关于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围,李亚兰表示,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有可能治愈,为了维护法律的连续性,法律中不应该规定哪些疾病为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定义可以与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由下级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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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夫妇在共同空间生活,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患病情况与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考虑到结婚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要求生病的一方说出真相,在这里隐私必须位于知情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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