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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的新规则是

看看那些人员能否追缴那些情况

《通知》确定了养老保险追缴的范围和条件。

允许这些人员按规定额外缴纳。

原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在公司就业期间补缴本应缴费但费时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开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一之日。

原国有(集体)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的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允许在单位就业期间补缴但费时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开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养老保险调整之日。

《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必须缴费但不缴费的,准予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开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追加缴纳的人员,从其规定开始。

这些情况不得办理追缴业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得以不重复的缴费方式一次性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用工单位的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补缴缴费。

本通知书印刷前按规定办理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追缴的。

补充基数和比例在补充时间段按照当时的当地政策执行

养老保险费怎么追加? 《通知》确定了追赶方法

追缴基数和比例在追缴时间段按照当时的当地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因不能提供职工补缴期工资表等原因不能明确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时当地对应期的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补充缴纳养老保险需要时间,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减免的滞纳金数额不超过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不能支付所有补充期的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到前的时间顺序补充相应的期限。

《通知》还提出,申请补充城镇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 按照本通知追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职工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书面申请的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以由原单位接受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追缴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确定个人可以申请追缴,从其规定。

快讯:河南省出台新规确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咋补缴

用人单位申请追缴的,应当提供追缴职工的原始文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与追缴条件相关的原始资料。 其中,追缴超过3年的,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职工本人签订的《追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追加缴纳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新闻资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等途径获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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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时间段的核定方法很明确

《通知》确定了养老保险费追缴时间段的核定方法

原固定制正式员工、劳动合同制劳动者的身份和1995年1月1日前的允许追缴时间段,通过审查职工档案确定。 对已经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其离职文件等资料,属于不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的离职情况,不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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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期限未超过3年的,或者本人自愿签署《部分追加缴纳事项告知承诺书》,追加缴纳后不办理省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根据本人的原始文件、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原始资料,决定允许追加缴纳的期限。

累计补缴期超过3年,补缴职工未签署《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书资料记载的劳动关系存续期确定补缴许可期。

申请补缴的,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三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批准后办理。 申请重新缴纳的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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