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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继承亡妻的手机号码吗? 五一劳动节前夕,舞钢市居民吕先生来到舞钢市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特别公证。

原来,吕先生的妻子前几天生病死亡,以妻子的名义采用了10多年的手机号码,绑定了qq、微信、支付宝( Alipay )等常用账号,妻子去世后,拥有吕先生手机号码的企业想将这个手机号码交给自己的名义。 没办法,吕先生来到公证处求助。

快讯:他能继承亡妻的手机号吗? 一起是否给手机号码特殊公证引起热议

如果将已故妻子的手机号码转到自己名下,公证处需要出具什么样的公证书? 这个公证怎么办? 在舞钢市公证处也首次遇到了这种情况。

几位公证员迅速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中国《合同法》记载,权利义务不会随着债权人的死亡而终止。 关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财产,司法界争论不休。 目前,许多法律专家认为,手机号码虽然不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但在拥有所有者支配的权利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具有虚拟财产的特征,应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 因为手机号码是实名制认证的,所以类似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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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公证员们在公证业务交流组进行咨询,有些公证员的回答倾向于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有些公证员认为,吕先生当年办理手机号码时必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入网合同。 也有意见认为吕先生只要提供能够说明这个号码是妻子名义的相关资料就可以了。 另外,大部分公证员认为,鉴于手机号码的特殊性,不建议按照继承公证规则解决。 建议亲属发表声明证明手机号码被谁录用,继续录用手机号码的人承诺公证,录用人承诺今后录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录用人承担。 其理由与公租房的同居人继续租赁权利相似。 这个解决方案是法律和法院判断对方号码的财产属性不定性时可以采取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 这样可以避免手机属性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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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这些意见,舞钢市公证处认为可以为吕先生进行这个公证。 公证员要求吕先生说明义父母的关系、岳母的死亡说明、妻子的死亡说明、妻子和生下的几个孩子的说明。 审查了所有相关资料后,公公(岳母去世),向儿子拿声明书,同意为公公和儿子继续采用吕先生去世妻子的手机号码。 吕先生还办理了《承诺书》公证,并在承诺书中承诺,今后聘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聘用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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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员对本事件的电话访问,目前的手机、现在的手机号码在所属企业的协助下,吕先生拿着公证书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录用妻子名下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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