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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恒宝股份(002104)以1.53亿元现金收购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卡易”)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然而,2021年3月31日晚间,恒宝股份发布公告称,一卡易出现管理异常情况,公司已无法控制一卡易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对一卡易失去控制。

2022年首日,恒宝“失控”子公司一卡易原总经理于挺进在电话中向记者透露,2021年5月17日,恒宝股份以“一卡易失去控制不能财务并表”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申请书》,提出解除恒宝股份与一卡易等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仲裁申请。

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671)2014年4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年4月20日起,于挺进的公司董事职务被罢免。

于挺进告诉记者,上海仲裁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说,因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26日。记者还获悉,该仲裁已于2021年8月31日开庭,目前处于待裁决阶段。

对此,恒宝股份董秘陈妹妹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一卡易失控事宜,公司此前在2020年年报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以及2021年半年报当中已经披露。关于仲裁,她说,待最终的仲裁结果出来后,公司将会进行持续披露。

寻求“后悔药”是否合理?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权的奇怪现象频繁上演。

对于恒宝股份提出来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恒宝股份控股子公司一卡易原总经理于挺进表示,一直以来,按资本市场股份转让的游戏规则,为防止收购目的落空,通常可以在收购协议中附加利润条款――例如,被收购方无法达成目标,则要求其通过第二次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或给与收购方赔偿。

一卡易公司官网披露了《一卡易股东恒宝股份与其它股东涉及1.66亿重大仲裁的说明》。文章称,仲裁申请人恒宝股份认为,自2021年2月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屡次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阻挠申请人行使控股股东权利,排除申请人对一卡易的合法监管,甚至不允许申请人工作人员进入一卡易,致使申请人对一卡易失控,业绩不能并表,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对此,于挺进认为,不附加条款或业绩承诺的股份转让,顾名思义其合同目的就是“一方转让股份,一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那么,从数年后的公司治理去倒推、探究当初的“合同目的”,明显属于一种倒置因果的行为。股份转让款体现的是股份的市场价值或价格,并不包含(或隐含)小股东应同意大股东所有决策与决定的这一意思。换言之,只要股份转让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及重大误解,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以及未有约定解除事由,那就不得随意解除。

“失控”还是“没有失控”?

2021年3月31日,恒宝股份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宣布该失控事实;随后4月20日,一卡易公司官网发布《澄清:恒宝股份未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文章。

彼时的恒宝股份公告显示,因一卡易出现的管理异常情况,为加强一卡易管控,公司向一卡易派出由一卡易董事长、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为主要成员的工作组进驻一卡易,但因一卡易股东于挺进等原管理团队阻扰,导致管控工作受阻;公司委派财务人员被于挺进无故解聘;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等印鉴和证照均被一卡易原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一卡易原管理团队擅自改变应收款项的收款方式,强行控制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鉴于上述事实,公司已无法控制一卡易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并实质实施控制,公司对一卡易失去控制。

恒宝股份同时表示,截至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卡易对上市公司利润贡献较小,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小。一卡易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性较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影响较小。

一卡易则称,根据2021年4月19日股转系统披露的《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问询函回复》,一卡易不认可恒宝股份对公司失去控制。其理由包括,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等印鉴和证照均在公司保管且正常使用;恒宝股份掌控一卡易网银制单Ukey及审核Ukey,控制货币资金超1亿元;恒宝股份能够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股东权利;目前公司财务负责人仍为恒宝股份指定的黄宏华;目前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仍为恒宝股份指定的黄宏华。

此外,一卡易的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在2021年4月19日股转系统披露的2021-027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答复函中表示:“经核查,恒宝股份持有挂牌公司51.1020%的股份,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和挂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会议决议,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恒宝股份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仍为钱京。”

于挺进向记者表示,恒宝股份目前能够控制一卡易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能够行使控股股东权利并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一卡易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均为恒宝股份任命,近1个亿的资金被恒宝股份掌控。

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21年初时,一卡易与恒宝股份方面曾商议过股份比例调整、或是将股份悉数购回的问题,但据说没有最终办好。

该人士表示,国内多数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控股股东一般不会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尽数交给原团队,但恒宝股份在协议中同意“日常经营仍由原管理团队负责”。所以大致来看,双方在头几年的关系还算得上是很融洽的。

法律人士: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失控”现象

此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傅长煜、伊向明等几位律师撰文称,在上市公司披露年报的时间节点,总有各种各样的故事发生。

文章认为,上市公司所持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股权,在财务报告中一般列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资产。此类子公司“失控”,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可能落空,资产受损,财务报表需要调整,甚至年报无法按时披露,乃至经营可持续性都可能产生严重问题,监管机构高度重视。

“监管机构主要关注认定‘失控’的理由是否充分,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失控前后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失控’过程中董监高、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等等。”傅长煜称。

文章指出,“控制”与“失控”都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公司法》与《证券法》均未给予明确的定义。但是,《公司法》下,基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以划定“控制”的基本线条。根据《公司法》第216条,“控股股东”是指:(1)持股50%以上;或者(2)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是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非股东。

文章最后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相关规定,虽然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但是,基于监管体系的一致性,其可以作为判断子公司“失控”与否的重要参考。


标题:欲退还六年前收购款 恒宝股份收购子公司后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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