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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河南永畅企业)因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假分企业登记为由撤销和吊销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引起全国各新闻媒体的关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处罚中回避较轻,有选择性执法, 永畅企业对伪分企业在亳州市各级法院引起的多起民事纠纷负有责任,给河南永畅企业造成了数千万元的实际经济损失。 河南永畅企业经过6年维权无果,违法设立分企业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快讯:安徽:亳州市监局行政处罚被疑“避重就轻”

行政处罚书

据河南永畅企业媒体报道,年4月8日,永畅企业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刑事立案材料后,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亳州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经局长办公室审议《亳工商企业处罚书[]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11月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制作了《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市监狱处字【】6日),吊销亳州分企业营业执照,非法登记的亳州分企业在亳州市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两次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地司法部门予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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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处罚的决定

永畅企业董事长李辉向记者表示,在两审刑事判决书证明亳州分企业为犯罪分子伪造印章及相关材料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对亳州分企业予以撤销的行政处罚,如有回避则轻,同一违法事实为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违法犯罪分子作出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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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话中询问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局局长时,对河南永畅企业公开反映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后两次取消和行政处罚是否有矛盾时,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局局长以请假为由,没有直接回答问题。

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河南永畅企业代理律师霍元飞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于年7月30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节第四十一条:被许可方以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颁发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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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大新闻媒体以安徽亳州市监局撤回不同的行政处罚引起社会关注为主题进行报道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是否避重、轻、选择性执法成为了重点。 (完)

文案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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