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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明天表决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决议草案和外商投资法案的提案投票草案。 明天13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闭幕。 作为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将在明天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

快讯:外商投资法草案3月15日表决 将取代“外资三法”

在第一部关于外资的法律通过40年后,中国再次迎来了外资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的重要议题之一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商投资法(草案)》。

这项法律的重要性,从以前草案审议的密集程度上也许也可以看出:在去年12月23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仅仅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外商投资法立法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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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大会将多次对草案进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和小组审议,最终外商投资法草案将在3月15日召开的第4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 一旦通过,它将取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行业的基础性法律。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规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利益、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的基本规范,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对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经营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并向世界人民宣传我们改革开放的决心和勇气。 这项法律很重要,我们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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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代替外资三法

说到外商投资法草案,必须提到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 这三部法律是改革开放产生的,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司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 15个条文,首次确定可以利用商标、专利投资。 这就像宣言一样,以法律的形式,发誓了中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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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所长马宇:我刚打开国门,那时你必须引进外商投资才能和国际做生意。 外商如果引进外资,就不能用文件来管理。 那么,我们对外需要这样的法律规范,所以很快全国人大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 这是划时代的事。 因为当时我们国内连企业法、合同法都没有,那种情况下,法律先行规范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外商投资慢慢开始进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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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第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北京航空食品有限企业成立,结束了中国民航没有航空配餐的历史,开创了中国利用外资的先河。 此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开辟的试验田也开始在各地开花。

为了配合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的出台,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相继出台。 随着外资进入形式的增多,1986年,外资司法颁布。 两年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颁布。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这一以外资三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也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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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年底,中国根据外资三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累计实际聘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外商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的大门越开,如何领导法治,加强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提高开放水平? 在3月4日举行的第13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的首次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在新形势下,曾经为对外开放做出巨大贡献的外资三法难以适应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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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外资三法也难以适应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期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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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新的外商投资法与以前管理外商投资的外资三法相比,有那些重要的变化吗? 这些变化将如何改变中国的投资环境?

与现行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资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对外商投资确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了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以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时,他通过外资主管部门进行设立审查。 也就是说,你要成立公司,不管你做什么,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要进行这个市场主体的审查。 那么,这个负面清单之外不存在这个批准。 这和内资公司一样,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撰写外资相关新闻报告,是监管模式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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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法没有禁止

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外资管理模式的探索。 名单以外,未经批准备案登记即可。 充分表明了法律没有被禁止。 目前,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从限制措施项目最早的190个降至45个,适用范围12个自贸试验区,3.5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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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情况下,从年开始,负面清单制度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年版的全国负面清单显示,对外资的限制措施从去年的63个项目减少到48个项目,减少了约四分之一。 、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22项开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制造、基础设施等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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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事实上完全突破了我们目前确立的外资三法所确立的分项目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成效,到了现在这个时候,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

固化改革成果水到渠成

外商投资法草案的目的之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这些改革成果。 草案规定,对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应按清单方法确定清单,清单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这一系列改革试点推进后,我们现在制定了外商投资法,法律明确了这个制度,现在我们的改革过程是一致的,我们的路径已经确定,我们的改革决心似乎非常坚定。 当然这个过程也非常安全和慎重。 这一改革成果也水到渠成,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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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投资促进服务保障外资权益

与以往的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加强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草案设立了专门的章节规范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比较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公司普遍关心的征收与补偿、汇出利润、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强制技术转让、地方政府承诺实践承诺等问题,从法律层面开展各级政府与机构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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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文案工作,做了一点联系的规定,特别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转让技术。 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完全基于市场规则,基于平等自主,基于商业规则,由相关各方平等协商处理,而不是政府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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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国投资研究所所长马宇: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变化,就是从原来的具体规定一点事件,从原来的可管理性变为现在的可促进和服务性。 如何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经营者环境,如何能更大幅度地降低我们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限制,那先做好都是因为促进立场。 另一个是投资服务,是如何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说的长久以来的大体关注,现实关注,也是外商特别关注的问题,所以这部法律也是投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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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必须制定完整的法规

专家表示,作为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一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的多项相关法规将相应变更,这一过程需要时间。 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新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在形成的同时逐渐完善,这将推动中国更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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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应该说,为进一步推进全面开放状况奠定了非常好的法律基础。 相信外商投资整体环境也将随着该法的颁布而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外商投资法只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第一步,下一步制定完整的配套法规的任务还很艰巨。 我们目前正在研究这些辅助规定。 配套规定和外商投资法要同步实施,无缝衔接,保证该法明确的制度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外商投资法才能及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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