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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任妍)今天,记者从财政部获悉,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表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完全法律援助制度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快讯:三部门: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意见》指出,在援助对象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的供给情况、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诉求等因素,推进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以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者为重点 在法律援助的一些事项中,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劳动报酬支付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的赋予等几个事项,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劳动保障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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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建立完整的仲裁法律援助合作事业机构,共同加强仲裁法律援助事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通过向当事人注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法律服务网等途径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有困难的工作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地址、申请资料、业务流程等新闻。 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事务所,或者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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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必须规范仲裁的法律援助程序。 对来访,仲裁法律援助办公室的受理人应当登记受援人的基本新闻和联系方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的法律需求,告知咨询的若干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咨询部分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的咨询部分事项不是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通知受援人应当咨询的部门或者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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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从完善的工作人员机制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工作人员落实的确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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