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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28日从多家证券公司获悉,证监会机构部近日向各证券企业发布了最新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

通报称,根据问题和风向指引,该省近期将请相关证券监督局对今年以来持股规模增长较大的9家证券企业进行现场审计,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通报强调,下一步,机构部将配合证券监督局加强证券企业内部持股业务的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展业不合格、风险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缺失等问题,依法严格解决。

证券公司持股交易有五种风险

通报称,总体上,被检证券企业制定了持股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安排了尽职调查、业务决策、授权、资金用途管理、访问等,要求合规风控干预。 但是,各个企业存在着业务定位不明确、制度和机制比较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快讯:证监会现场核查9家股票质押增幅较大券商 存五大风险

一是业务定位不明确,盲目追逐利润。 个别证券企业仍将场内持股交易视为交易性业务,忽视信用风险管理,将前期股市上涨视为新的业务机会,抱着侥幸心理承接其他证券企业未通过考核的项目,盲目追求利润。

二是风险意识不强,风控措施不到位。 持股第一还款来源必须是融合者生产经营现金的流入,处置担保物是通常协商后采用的最终手段,且相当一部分担保物为限股或限减息,处置难度更大,周期更长,但个别证券企业仍按一定质押率明确融资金额 由于融合者的信用判断、还款来源、资金流动等封闭不严格,必须大量增加以限制性股票为标的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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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审计不严格,质押率设定不严密。 个别企业的部分项目考核结果有条件同意,但不清楚后续相关条件是否落实,个别企业未按照新规要求制定质押率设定标准,质押率设定自由。

四是尽职调查不到位,甚至缺乏尽职调查。 个别企业未对展览会项目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部分项目尽职调查缺乏拍照、采访记录等必要痕迹,部分采访记录缺乏被采访者签字,尽职调查比较有效、真实

五是信贷后的风险管理趋势。 部分企业资金用途跟踪审计工作流于形式,资金由专家吸引,但未以融资方名义约定账户的,企业未能及时发现。 个别企业只通过电话信息表达进行贷后管理,没有信息表达记录的痕迹,难以保证贷后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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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强调,上述问题反映了相关证券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 对此,相关证券监督局将依法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将依法采取暂停质押交易股权等自律监管措施。

证监会提出了三个监管要求

通报指出,对比审计情况反映的问题,各证券企业要以之为戒,认真自我调查整改,冷静审视业务定位,落实股权质押自律新规的各项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力度。

一是高度重视,理性展业。 各证券企业要认知、理性判断持股风险,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重新审视业务定位,不能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忽视风险管理要求。

二是了解各证券企业高管、业务部门、合规风控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了解、严格执行持股自愿新规。

三要严格执行整改,各证券企业要遵循持股自律新规,对比梳理自己业务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要加强尽职调查、资金录用跟踪、生存期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加强对融合者的资质考核和信用判断,关注生产经营等第一还款来源,切实提高风险管理的比较有效性,不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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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下一步,证监会机构部将配合该证监督局继续加强场内持股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展业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将依法严格解决。

多家证券公司因持股业务问题领票

8月中下旬是证券公司半年报的密集披露期,各证券公司计入资产减值的准备金额也一并出现。 数据显示,8家证券公司资产减值规模超过亿元,其中持股回购业务成为最大的灰犀牛。

据中证君统计,截至目前,13家证券公司今年上半年公布了资产减值准备规模,合计金额达到25.16亿元。 此外,还有在多家证券公司的持股业务中踩雷的现象。

迄今为止,许多证券公司因场内持股交易问题从各地证券监督局领取了车票。

8月23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决定,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企业责令改正,并责令该企业改正。

主要原因之一是该企业根据无限销售条件的全部流通股份、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份质押(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分别设定了折算率上限,但在不比较各项具体质押率调整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了相应的内部制度,具体质押率的推算随意。 关于客户融资用途,没有跟踪进入客户其他账户后的具体投入和用途。 相关分支机构提交的《贷后跟踪情况报告》没有说明所做跟踪和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不符合该企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年8月修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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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广东证券监督局发布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布警告函措施的决定:据调查,你企业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入者尽职调查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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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对你企业发出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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