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00字,读完约3分钟

刘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居住区附近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超市,他出人意料地以自己的25元卖了两双袜子,最后向厂家赔偿了6000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控告其为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 该商标由于原告长期以来采用推广,浪莎企业品牌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店铺销售的浪莎品牌长袜系假冒原告产品。 随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 被告经营者刘某主张,在没有执法机关现场档案或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同意这些东西是从经营的超市购买的。

快讯:超市老板25元卖两双袜子 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6000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经法院审理,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年11月18日向该所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以25元购买了两双印有浪莎文字的同一双袜子,当场取得了一张收据。 公证人对购买现场和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将其中的袜子和收据放入袋子,签字后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收据。 原告浪莎企业出具的鉴别说明资料显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浪莎商标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无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有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企业明确的防伪标识不同。 确认上述产品不是企业及授权机构生产、销售的产品,而是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快讯:超市老板25元卖两双袜子 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6000元

近日,历下区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编有限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审判长林清梅表示,商标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享有的占有、采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者排他性的垄断权。

关于本案,经公证和审判验收,被告销售的浪莎短袜和原告浪莎企业的浪莎短袜为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可认定为与原告浪莎企业产品外包装相似,且其外包装上擅自采用原告浪莎企业批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但原告浪莎商标 法院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原告浪莎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浪莎企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原告浪莎企业销售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由是正当的,并由法院支持。

标题:快讯:超市老板25元卖两双袜子 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6000元

地址:http://www.xunleidownload.com/xhcjxw/9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