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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新闻公开条例在实施11年后首次进行了修改。 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自年5月15日起施行。 条例重新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基本上是各级行政机关要确定涉及公众利益协调、公众需要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新闻不公开政府新闻的具体情况。

快讯: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实施11年后首次修订完成

另外,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大量提出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了不重复解决、求证理由、延迟答复、索取新闻解决费等措施。

注目1

确定政府应主动公开的15种新闻

我国现行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新闻化的迅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年6月,政府的新闻公开条例进行了修改。 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条例修订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凡可自主公开的,均为自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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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修订后的条例将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在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重新整理分解自主公开的政府新闻,扩大自主公开的范围和深度,由各级行政机关自主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录结果等15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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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积极公开与基层群众密切相关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新闻。 《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安排,积极增加公开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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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条例还健全政府新闻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基于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转换机制。 要求行政机关定期审查非公开的政府新闻,因情况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新闻行政机关可以将多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纳入自主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按照申请将公开的政府新闻纳入自主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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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2

不公开内部事务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文件文章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不公开的政府新闻具体包括依法明确国家秘密的政府新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新闻、公开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新闻、第三方合法权益

另外,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新闻不具有外部性,不直接影响公众的权利义务,过程性新闻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明确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新闻和行政执法新闻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且一般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新闻、过程性新闻和行政执法新闻不能公开,但法律文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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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3

三是取消门槛,方便公众获取新闻

现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自主公开的政府报纸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取得相关政府报纸。 修订后的《条例》为了获取相关政府的新闻而删除基于自己的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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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新闻的权利。 另外,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如何把握自身的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相关方面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论。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专家和社会公众认为取消这项规定将便利社会公众依法获取相关政府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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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必须注意,删除自己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没有规则,可以不正当行使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权。 对同一申请人重复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大量提出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也规定了不重复解决、要求证明理由、延迟回答、要求新闻解决费等措施。 申请人以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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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15种新闻

对涉及公共利益协调、需要公众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新闻,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功能、机关设定、工作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法、负责人姓名

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特别计划、地区计划和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统计新闻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若干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处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根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新闻

行政性收款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新闻、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务员招录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几个事项和录取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新闻

- -表达方式

规范不及时合理利用申请权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向记者表示,不合理利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的行为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这些行为大量、长时间消耗了行政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其中不合理利用诉权,随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本来负担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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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机关在非法利用申请权人的申请复印件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下降,影响了其他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知情权的实质不平等,动摇了公众对新闻公开制度的信任。

行政机关在处理大量无意义的非法申请工作的同时,面临着失去公共信任的问题,公务员有可能在员工中陷入消极被动的状态。 对非法利用申请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规范,不仅会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对新闻公开制度失去信心,还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制度的基础,质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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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说,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的不合理利用是国际普遍问题,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评价标准和具体做法的探究等议题的研究仍很重。 保障公民的新闻权和知情权,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证明义务,是新闻公开制度不变的主题和使命,对制度派生的权利的不合理使用问题进行规范无疑是必要的,但不能过于正当化,这成为了限制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的障碍。

标题:快讯: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实施11年后首次修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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