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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报道,为支持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战术实施,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公司国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创新公司国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为创新公司cdr )试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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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人介绍,创新公司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在创新公司境内开展股票发行或存款证明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规定的试点公司,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储户发行,在中国境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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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日期是指首批创新公司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批文的日期。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向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额所得,3年( 36个月,下同)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公司cdr取得的股利收入,3年内实施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体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企业分红差别化个体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公司向其境内托管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托管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额申报。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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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所得税政策,公告确定公司投资者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和创新公司cdr取得的股利收入,根据股票差价收入和持有股票的股利收入政策免征公司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额所得和持有创新公司cdr取得的股息的所得,不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公司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转让创新公司cdr所得差额所得和持有创新公司cdr所得的股息所得,与根据发行创新公司cdr的基础股所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相同。

关于增值税政策,公告显示,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额收入,暂时免征增值税的征收。

对公司投资者转让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额收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试点开始日起,转让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在运营基金过程中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额收入,3年内暂不征收增值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委托境内企业转让创新公司cdr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政策,公告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3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公司cdr,根据实际成交金额,转让人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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