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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中国网宗超摄影)

中国网财经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28日(周四)上午10时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经营者环境的两种司法解释。

以下是复印件的实录

记者:

我们观察到破产法司法解释3的第二条对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做出了规定,你能详细介绍一下这条规定的复印件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第二条的规定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款。 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经营债务人公司对重组至关重要,在清算程序中将公司作为运营资产出售也非常重要。 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这种新发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不确定,出借人将难以评估其借款回收的风险,从而向困境中的公司借款 为了鼓励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确定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托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继续为债务人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清偿 而且,为了维持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为了不影响此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并规定新产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设立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为这笔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以前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90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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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可以介绍一下重大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吗? 这个规定和破产法第69条有什么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

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规定了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由管理者处置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的问题。 管理者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直接影响债权人清偿的利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最终权利的主体,应当参与这种严重影响权益的行为。 这是防止债权人合法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重要程序要求。 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处分,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但由于管理人等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者时价,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地位规定, 即管理人处置债务人的重大财产,应当事先制定财产管理或者现价变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置。 这是对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补充,另外,本条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者实施的处分行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者实施处分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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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破产法解释3为什么对个别债权人的知情权作出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知情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之一,其目的是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新闻不对称问题。 公司破产法规定,从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集体行使权利的角度,从管理者的职务要求方面看,管理者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咨询,但对个别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问题没有规定。 另一方面,单一债权人的知情权对其行使权利非常重要,是决定和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基础,也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必要保障。 因此,司法解释三确定了单一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新闻资料,确定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救济途径,充分保护了单一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 值得观察的是,单一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必须与债务人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相协调。 债权人查阅的新闻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承担保密义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有禁止规定的,债权人应当遵守。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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