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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1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多次名不符实、规范准确,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不贪求全。

暂定办法为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地域场地、学科或领域场地、英文译名等提出确定规范,强调不得冠以大致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体,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域及地域变体的字体。 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名称不得冠以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采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实需要采用省域命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关闭,但必须在名称中确定学校所在地。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字体大小、名称等,不得采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快讯:高校命名将有规范:大体上上不得冠以“中华”“国家”“华北”等字样

在暂行办法中,高等学校名称基本上不得以个人名称命名,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对学校名称采用对学校迅速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名称或者名称。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合理录用支撑学校历史和声誉的学校名称无形资产,依法保护,稳定名称,保持基本相同水平的更名间隔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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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暂定办法适用于公布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本科级职业学校和专科级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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