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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严禁商业性打捞水下文物。
今天的信息网:文化与旅游部于3月19日发布了提请国务院审议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稿)》(以下简称《水下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严禁盗用和隐匿自己
转卖水中的文物
北京青年报记者观察到,此次《水下条例》修正案基本保持原有的篇章结构,首先修改并补充水下文物保护责任划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发现报告制度和现场监测措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水下考古、出水文物登记进藏等复印件和程序。
并根据水下文物考古工作的特殊性和现状,确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基于较为有效利用、统一兼顾的大体指定收集出水文物,体现了水下文物保护的国家属性,地方优势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结合水下文物保护的实际,进一步确定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发布程序和保护要求,允许调整,便利地方操作的落实。
这次修订增加了水中文物保护的禁止条款和文物保护机构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措施。 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决定了禁止商业性撤回的规定。
修订草案进行审稿,严禁盗窃、抢劫、私分、藏匿、转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严禁水下文物的商业打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挖掘和危害水下文物安全的渔业、采砂、排烟、流废等活动。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程序,保证水中文物的安全。
利用水下文物资源
可以设立考古遗迹公园
北新闻记者观察到,修订案的审稿中还增加了水中文化财产利用的复印件。
利用水下文物资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设立水下考古遗迹公园。
修订草案进行审稿,进一步确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政务处分复印件。
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据悉,有关机构和各界人士可在年4月18日前发表意见。
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引人注目
水下文物包括什么
根据《水下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化财产,是指遗留在以下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中国境内的水、领海内遗留的一切来源于中国的、来源国不明的和来源于外国的文化财产
(二)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遗留在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中国起源和来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和公海区域内遗留的来自中国的文化财产。
前款规定复印件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与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中遗存。
水下文物保护区怎么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比较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并公告实施具体的保护措施。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必须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录用部门的意见,并与有关计划相协调。 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中文物考古工作的进展或者水中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调整水中文物保护区的范围。
出水文物如何保护?
取水、考古取水的文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比较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大体情况,指定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收藏出水文物。 经法律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将少量出水文物保存为科研标本。
标题:快讯:文化和旅游部: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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