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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将新增网络相关内容

经过11年多的实施,中国的《反垄断法》迎来了首次大修的关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1月2日发布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1月31日征求社会公开意见。

提出认证网络行业经营者

具有市场支配性的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比较互联网新业态的考虑因素包括在其中: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普遍适用的依据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在认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

近年来,网络领域的竞争白热化,以二者择一为代表的监管交易行为也呈常态化,影响了市场竞争和顾客利益。 实际上,自年9月起正式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相关法规确定了对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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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庠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网络巨头亚马逊、Facebook、谷歌等有反垄断监管,指出网络领域野蛮生长的状况已成过去,目前经营合规问题

魏士废认为,当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时,中国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没有达到今天的快速发展阶段。 11年后,《反垄断法》出台时,要认定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考虑互联网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解决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这第一是处理法律依据的问题。 辅助法规有规定,但本身没有上位法依据,目前在大法中确定,执法更有法律依据。 但该条具体定义了互联网效应、规模经济等名词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互联网行业垄断执法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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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性的经营者

不能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修正案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签订垄断协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主联合,可以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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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稿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以下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限制分割营销市场或采购市场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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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说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是为了改善技术、研发新产品,那么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值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施专业化分工时,由于经济衰退,销量会显着下降

有三种情况得到认定

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意见征稿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拒绝与交易对方交易的正当理由,只能限定交易对方进行交易,或者没有只能与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正当理由销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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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基于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营销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断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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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执法机关申报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快速发展水平、领域规模等制定申报标准并编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集中申报实施或者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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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签订并实施垄断协议,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上一年度没有实施无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记者藏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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