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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 11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7章67条,包括总则、计划、清查与监测、预防与保护、风险管理与修复、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快讯:河南拟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污染责任人“失职”将被处罚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确、责任边界不确定怎么办? 《条例(草案)》建立了由政府总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落实了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制度。 另外,加强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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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实践中存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开采权人不能认定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并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确保无主污染土壤得到治理修复。

法律责任中,《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开采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判断、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实施修复的, 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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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观察认为,《条例(草案)》对农业生产者或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膜,或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专门机构或组织无害化解决 农业投入品的采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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