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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年4月20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年4月30日省委办公厅公布)

第1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为了形成比较有效、简便、有利于优秀人才卓越的人选任用机制,在《中共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大体、基本要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设区市管辖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委)、人大、政府(办公室)、纪委(纪工委)担任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本法第三条所列范围内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由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产生,适用本法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切实发挥封闭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录用条件

第六条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务实、大胆负责,廉洁廉洁,具备《干部录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熟悉基层情况,在基层安心工作,敢于打硬仗,扛重活,突破难关,做好群众工作,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方法做好基层工作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坚决落实习大大书记关于乡镇务实三结合的重要要求,熟悉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和三农工作,了解农业,爱农村,指导农村管理,实施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振兴农村的战术

(三)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熟悉城市基层党的建设、街道综合治理、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事业,具有推进城市改革快速发展、加强基层治理、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七条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任一级科员及相当级别必须在3年以上,一般必须有4年以上的工作年限。 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必须具有1年以上的工作年限。

(3)提出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必须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通常需要2年以上乡(町、街)领导经验或3年以上乡(町、街)工作经验。

(4)通常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五)应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级别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步提拔。 特别是优秀或就业有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乡(町、街)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格掌握,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情况等。 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在工作年限上不得连续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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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拓宽选调生的视野和渠道,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重视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调生、乡(町、街)事业编制人员、驻村第一书记中选拔乡(町、街)领导干部。 重视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中优先调任乡(镇、街)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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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分析研究判断和动议

十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要加深对干部的日常了解,重复知事的认识,努力平时从各方面、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解体研判,为党委选调生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县(市、区)党委或者其组织部门根据就业需要和乡(镇、街)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开始选拔录用干部的意见。

第十二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综合了解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解,对选拔中使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应当向党组织推荐乡(镇、街)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编写推荐材料并签名。

第十三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上报党委第一领导,完善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表达酝酿,形成事业方案。

对动议人选严格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提前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应当录用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并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查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录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职务设置全额定向推荐的个别提拔工作或进一步录用,可以根据预定工作位置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预定工作位置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其中

第十六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一)进行谈话调查推荐,事先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大纲、改编政策证书、干部名单等相关资料,提出相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查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与乡(镇)党委信息协商后,经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按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乡(镇)党委主持,调查组证明交换相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的产生情况,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4)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

(五)向县(市、区)党委或者其组织部门报告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查推荐通常有以下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二)乡(镇)纪委副书记;

(三)乡(镇)党委政府内设立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职工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首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第一负责人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可以根据知情情况、相关程度、代表性基本明确。

参加会议的推荐人参照上述范围是明确的,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个别提拔工作或者需要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会议推荐,然后进行谈话调查推荐。 首先进行谈话调查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按差额提出。 公司人数少,参加会议的推荐人范围基本与谈话调查推荐人的范围相同,且谈话调查推荐意见集中的情况下,根据现实情况,也可以不进行会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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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需要,在民主推荐之前,对符合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候选人,可以在候选人所在地或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信息表达。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执业或者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参照《干部录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并适当调整。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条明确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就业需求和干部的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和日常理解、综合分解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深入分解、比较偏好,将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不要轻易凭推荐票判断人。

二十一条《干部录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乡(镇)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人员的委员根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的反馈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准备,乡(镇)党委会议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的建议清单 对新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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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录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讨论明确的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通常必须多于拟职人数,个别提拔或进一步录用任职时意见集中的,也可以等额明确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对明确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者,必须严格按照《干部录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将制度的执行力和管理能力纳入考察副本。 根据乡(镇、街道)实务实际,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反复提出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把握政治方向,控制全局,把握班子队伍,重大任务、重大斗争、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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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者,应当保证充分的考察时间,按照《干部录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地考察干部。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模拟候选人,调查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通常如下: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委)、人大、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纪委(纪工委)副书记;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委)、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首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之联系的村(社区)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

调查对象为乡(町、町)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通常如下。

(一)被调查者所在单位的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置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二十七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者时,可以听取考察对象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纪检监察组、纪工委)、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听取巡逻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被考察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的意见,审计反映问题线索的具体、可调查的信访通报。 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调查对象报告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委)应当对调查对象廉洁自律的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者,必须形成书面考察资料,建立考察文件资料。 已经任职,调查资料列入本人干部人事资料。 考察资料必须写实,评价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并以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包括以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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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首要表现以及首要特点、行为特点;

(2)第一个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评价、谈话情况考察;

(四)审查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审计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党委或者其组织部门选举具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干部的实务责任制。

第六章研究决策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者,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申报前,应当根据职务和人选的情况,分别在一定范围内酝酿。

第三十一条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乡(镇、街)党委(党工委)可以提出选拔录用建议。

对破格提拔的候选人,在讨论决定之前,必须征得上级组织部门的同意。 未经越级提拔或民主推荐被列为破格提拔人员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二条乡(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通常应当由县(市、区)党委常委提名,以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闭会期间急需录用的,应当由县(市、区)党委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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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有《干部录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其中,第3款的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事项,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需要报区市委批准的在职干部,应当提交县(市、区)党委指示,并附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资料、本人干部人事资料和县(市、区)党委议事录、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资料。 区市委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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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设区的市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派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实行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 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44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府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干部录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

第八章依法进行推荐和提名

第四十条乡(镇)党委应当向乡(镇)人大推荐人大选举需要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事先向人大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大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必须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率先依法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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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乡(镇)党委向乡(镇)人大推荐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提名意见,以乡(镇)党委的名义向乡(镇)人大主席团介绍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不证明推荐理由

第四十二条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大选举前,对人大代表推荐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的,党委应当认真研究,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证明。 发现有事实根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应当向县(市、区)党委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向人大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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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避免交流

第四十三条实行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是为了事业需要交流。 需要通过交流训练提高指导能力的情况在一个乡(町、街)的工作时间长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规定回避的情况下有其他理由需要交流。 的要点是乡(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公室)、纪委(纪工委)的首要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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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大致一次,街道党委和办公室领导成员大致五年,必须在同一职位任职十年以上的,应当交流。 如果同一职位达到两个任期,则不会推荐、提名或任命同一职务。 同一乡(町、街)的党政正职通常不容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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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干部交流统一,推进乡(町、街)间、乡(町、街)和上级及其事业单位间、乡(町、街)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四)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掌握人选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主动联系交流事业,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应该频繁交流。

(五)交流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按规定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四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族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族及近亲结婚关系的,通常在同一乡(城镇、街道)双方不得直接担任同一个领导职务,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乡镇党政正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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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采用职工回避制度。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级

第四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记载的情形之一的,通常应当任免现职。

第四十七条实行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实行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降级制度。 按照《干部录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法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干部录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五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全程纪实和任意前几个事项报告、一报两评、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审计、疾病提拔问题逆向检查等制度。 严厉打击组织(人事)的违纪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若干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第一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组织解决或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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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的决定,依法予以免职或降级录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或解决建议。

纪监机关、巡视巡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编制、审计、访问等有关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并对信息表达的新闻、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合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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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反复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职权行为,自觉做好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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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济源示范区管辖的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业务由省委办公厅商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每年4月30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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