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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沈阳4月16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丹东市两艘船在鸭绿江西水道装卸货物时,由于货物装载不合理,船长指挥操作不当,许多装卸工集体从大船上跳艇倾斜,造成8人装卸 近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包括2名船长在内的3名负责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缓刑。

快讯:辽宁:致8死1失踪的沉船事故3名责任人被判刑

根据审判,年8月28日23时左右,丹东某水产企业所属丹海边贸易787船(以下简称大船)在丹东下辖东港市鸭绿江西水道,对该企业所属3艘无船舶(以下简称小船)进行货物装卸工作,被告安刚组织, 大船船长德辉、小船船长杨峰剑都无证驾驶船舶。 第二天一点,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德辉擅离职守,根据当时大船逐渐空载、小船逐渐重载的情况,适时调整缆绳长度,缆绳持续受力,缆绳受损。 杨峰剑卸载在船上的货物配置不当,装载不合理,重心过高,削弱了船舶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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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卸完毕,装卸工人从大船集中跳下小船左舷时,连接大船和小船的艉缆受力过大而断裂,小船瞬间倾斜。 事故造成了8名装卸工人溺水,1名装卸工人失踪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德辉、杨峰剑、安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德辉、杨峰剑、安刚自动投票,必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判处德辉有期徒刑3年,杨峰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安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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