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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全失信约束制度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多次在中等水平上寻求职工总基调,沿着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认定、记录行为 进入社会信用体系优质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将在支持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好的积极作用。

快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进一步完整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了完善完全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首要业务任务。 一是科学界定公共信用新闻的范围和程序。 将特定行为新闻纳入公共信用新闻,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目录制管理。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认定后必须如实记录失信消息。 二是规范公共信用新闻共享的公开范围和程序。 公共信用新闻能否共享、在什么范围内共享、能否公开,必须合法、必要时基本明确。 公共信用报纸的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是规范重大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编制重大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为基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者扩展。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重大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 具体认定严格履行手续。 四是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对失信主体损害权益、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应当根据具体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行名录制管理。 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确保相当于过罚。 五是健全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 有利于自我纠错,自主建立新的信用修复机制,确定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新闻,失信主体还可以根据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符合补救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从重大失信主体名单中迁出,停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新闻,或者对相关失信新闻进行注释、屏蔽、删除。 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新闻共享,切实处理信用修复难问题。 六是加强新闻安全和隐私保护。 确定查询公共报刊使用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查处泄露、涂改、损毁、窃取信用新闻或者利用信用新闻谋害个人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新闻的违法行为。 七是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严格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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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监管主体的责任,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必须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人员加强规范指导。 要加强解释责任,对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发布信用新闻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推广解读,积极开展诚信推广教育,及时解释和解读信用政策。 掌握时间节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规范已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信用修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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