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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关于对福建公众和股份有限企业采取发布警告函措施的决定》,福建公众和股份有限企业(简称众和退,代码002070.sz )有未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的情况,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根据第59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采取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快讯:众和退未及时披露4.5亿元诉讼或仲裁 吃证监警示函

调查显示,从年到年,公众和返还未及时披露10件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累计涉及金额4.51亿元,按期间划分,4件发生在年4月11日至年3月9日,累计金额1.12亿元,为年度监 6起发生在年5月2日至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为3.39亿元,占年度审计净资产的51.7%。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快讯:众和退未及时披露4.5亿元诉讼或仲裁 吃证监警示函

根据《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券监督局决定对公众和退休采取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警告: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新闻披露规范,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二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责任义务;三是要按照企业规定开展内部解释责任,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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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情,投资者尚不清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证明事件的原因、当前状态以及可能发生的影响。

前项称量的大事如下

(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买财产的决定;

(三)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企业未能清偿重大债务和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企业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变动的总经理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

(八)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其持有股份或企业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企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权利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权利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领域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股的任何股东所持企业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信托设定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第一资产被扣押、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

(十六)第一或者所有业务停止;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保证

(十八)获得高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加利润;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披露的新闻有误、未按规定披露或有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修改的,经董事会决定后进行修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闻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对话;

(三)发出警告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填写诚信文件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采取措施向福建民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福建众和株式会社:

最近,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的企业有没有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的情况。 年至年,你企业未及时披露10件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累计涉及金额45,102.07万元,按时间段划分,4件发生在年4月11日至年3月9日之间,累计金额11,187.45万 6起发生在年5月2日至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为33,914.62万元,占全年审计净资产的51.7%。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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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对你企业发布警示书的监管措施。 警告: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新闻披露规范,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二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责任义务;三是要按照企业规定开展内部解释责任,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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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负责人等复印件。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券监督局

5月27日

标题:快讯:众和退未及时披露4.5亿元诉讼或仲裁 吃证监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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