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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教育部。 富摄

中新网12月29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报道,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指出,确实必要时,学校、教师在学生有不服从、秩序混乱、行为失范、危险性、权益侵害等情况下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快讯: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确定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教育部表示,《规则》应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受到各方关注。 《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惩戒,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目的是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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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首次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鼓励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指导、按规定方法矫正违纪学生,教育惩戒不是处罚,而是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强调学校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 《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大致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切性,符合教育规则,重视育人效果。 遵循法治大体上是公平公正的。 选择合适的措施,适应学生的过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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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指出,确实必要时,学校、教师在学生有不服从、秩序混乱、行为失范、危险性、权益侵害等情况下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另外,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常规教育惩戒、繁重的教育惩戒、严重的教育惩戒三类。 通常,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复核、增加附加教育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在一个课时内启动教室、课后教育等。 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重或当场教育、拒绝改正的学生。 这包括指导德育负责人、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教育专业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暂停或限制参加旅游以及其他集体活动。 严重的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规则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情况,并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家指导矫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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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禁止7种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对越境教师的处罚方法,便于各方监督。 另外,《规则》强调学校支持和监督教师的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的解决。 《规则》还确定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鼓励每个人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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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教育部积极指导各地、各校贯彻执行《规定》,按照《规则》健全教育惩戒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学校、教师利用教育惩戒,大胆使用,谨慎使用,让家长、社会了解和支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年9月23日教育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

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执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协助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快速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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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指导违反纪律的学生,或者按照规定的方法予以纠正,引导学生改正警告、认知、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依照教育规则,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必须符合教育规则,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大体上是公平公正的。 选择合适的措施,适应学生的过失程度。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的优势,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确定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的校纪制定,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的意见。 如有条件,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必须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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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级规则或班级条约,并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和其他适当方法,向学生和家长推广说明校规校纪。 未公布的校规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委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和家长、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明确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推广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当违反学生规范的;

(四)实施对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危险行为的。

(五)辱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制止,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判

(二)责令道歉、口头或者书面讨论;

(三)酌情增加额外的教育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站在第1节课时间内的教室内

(5)课后教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条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采取前款措施后,可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当场教育惩戒拒绝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指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的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业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观光、校外集体活动和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一周以下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庭中教育、管教;

(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学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家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或者经过多次教育惩戒仍未修改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过失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的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家长、相关部门转入专科学校教育矫正。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教室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出教室或者教育现场,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违规物品的采用或者行为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学生发现违法、藏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移交学生,责令其检查可能藏匿物品的桌子、储物柜等。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章物品暂时予以扣留,属于可以在适当时候退还学生家长的违法、危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打击、刺伤等方法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出正常限度的罚站、重复抄写、强制做令人不快的动作或者姿势、故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态体罚;

(三)以侮辱性或者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纪律行为,处罚全体学生;

(五)为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

(六)根据个人感情、好恶实施或者有选择地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重视与学生的信息表达和帮助,及时奖励改正错误的学生。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指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和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业的心理指导、行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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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学校计划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述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实承认错误,积极纠正的,可以尽早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解决,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解决。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合作,积极表达家长信息,引导家长理解、支持、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 父母应当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查解决。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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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照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投诉委员会,受理投诉申请,组织评审。 学校应当确定学生投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受理范围和解决程序等,并公布给学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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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的诉讼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学生投诉委员会应当全面审查学生投诉的事实、理由等,作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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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比较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教育理念的更新,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述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新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也可以向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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