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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10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十三届人大十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首次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

当然,亮点很多。

例如明确国家的监护权责任、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关注留守儿童等,政知君今天想说的是,与校园欺凌问题相比,这两部法律的修正案到底有那些修改呢?

对于严重欺凌行为的学校,必须参加公安解决!

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确定了对学生欺凌的处分以学校为中心!

学校要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防止学生欺负的制度,及时排除可能引起学生欺负事件的各种危险。 对学生欺凌的处分以学校为主。

对情节比较恶劣、明显伤害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参与公安机关解决。

未保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犯的预防和处置。

、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及时救护、妥善解决,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要建立防止学生欺凌的制度,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和解决对学生的欺凌行为,并通知实施欺凌和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关联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指导和教育诱惑;对与未成年学生相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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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对依法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教育、矫正或者处罚。

说坏话,打别人,被付诸严重的不良行为

迄今为止的报道中,未成年人欺负同龄人的例子不少。

现行法规定,拿管制铲打架、辱骂他人是不良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中,将侮辱、殴打从不良行为转移到了严重的不良行为!

△现行法律对不良行为的规定

修订案确定了9种行为为严重不良行为。 包括以下内容。

集体吵架、追逐、拦截、强行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物等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抢劫、抢劫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传达淫秽读物、音像制品、新闻等

从事卖淫、卖淫或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和向其他人提供毒品

参加赌博赌注很大

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行为。

拆开一看,其中有不少调整。

△现行法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

例如在现行法中,多次偷窃是严重的不良行为,但在修正案中多次删除了两个文字。

例如,现行法中去掉了4个字:携带管制刮刀,屡教不改是严重的不良行为,修正案屡教不改。

此外,侮辱、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抢劫、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等都属于严重的不良行为。

决定修订草案:

对未成年人打架、辱骂他人、强制要求他人赔偿、盗窃少量财产等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报送学校作为不良行为解决。

殴打他人的公安可以采取八种过渡性的教育矫正措施

下一个问题是,骂人、打别人被转移到严重不良行为上的结果怎么样了?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和管教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但是,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修正案确定如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解决,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合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另外,对严重不良行为不受法律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教育矫正措施: 包括以下内容。

给予训诫。

责令道歉、赔偿损失

表示悔改。

责令在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流或出入特定场所

下令接受心理指导、矫正或其他治疗。

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人员服务机构的护理助手的指导

责令遵守促进未成年人遵守纪律的其他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正决定,必须达到教育矫正目的,应当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当。

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有不配合、不接受教育矫正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修改方案确定,可以到专科学校接受矫正和教育。

一个详细情况是现行法规规定了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育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修正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

两个修订案出现后,接下来进入提案和讨论阶段。 你有什么建议? 你可以留言。

标题:快讯:整治校园欺凌!这部修订草案拟给公安新增八个“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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