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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24日(记者吴雨航)教育部网站报道,为了减少平民,进行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部在一些地区或学校实施了若干事项,即部门规章设定的10个说明事项、部门规范文件设定的12个说明事项,以及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或学校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个项目说明几个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1号)第12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机构说明,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11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机构说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12条规定的,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道德状况鉴定或说明材料,变更为《个人承诺书》。 其中,涉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无犯罪记录的说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审计。

(7)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21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说明。

(8)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37条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时提交的验资说明(比较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情况)。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判断报告(比较外国教育机构已经在中国境内举办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情况)。 。

( 10 )取消《社会力量学校印鉴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第5条规定的、学校制作印鉴时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说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12个项目说明几个事项

(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6号)中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

快讯:教育部取消了29项说明一些事项 学籍说明改由统一电子核验

(二)《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育〔〕4号)第七条规定,申请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的情况下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10日)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出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说明,改为内部审计。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7号)第7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出的延迟事由说明,改为延迟证明。

(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7号)第16条规定的,取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变更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说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6)《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工成〔〕7号)第17条规定的,取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说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7)《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13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大使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告说明〉,将电子证照留在网上。

(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21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在申请提前回国时向大使馆提交相关说明,变更为申请人的书面承诺。

(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23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恢复后,提交回留学国家继续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说明,

(十)《教育部关于印发〈初步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4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

(十一)《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该社会组织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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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在重新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两年期年检说明材料和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前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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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两类说明的几个事项外,根据地方、基层的反映,实践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区或学校实施了以下7个说明的几个事项,根据国家文件的要求,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丢失、损坏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申请补充相应说明书时提交的报纸丢失说明书。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者升学时提出的学籍说明,改为学校在统一电子平台进行核试验。

(三)取消民办学校举办申请时提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说明,变更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审计。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出的无犯罪记录的说明,变更为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的审计。

(五)取消民办学校举办申请时提出的董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说明,变更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民办学校举办申请时提出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说明,改为政府部门审计。

(七)取消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出的信用说明,变更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审计。

从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根据,不得设立说明事项,设立的通过自行调查纠正,自行变更,一律撤销。 即使有法律法规依据,也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实际需要加以简化,避免重复说明、循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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