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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前最热门的网络产品之一,短片市场的客流量和广告价值近年来持续火爆,预计全年短片市场规模将超过350亿元。

然而,短片视频产业的空前繁荣,引发了与之相关的侵权纠纷。 冲突袭来时,短片制作,主讲人卷入漩涡,短片平台能冷静摆脱吗?

如果自己制作视频,平台很难承担责任

首先,即使视频再短,也要确认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短片入驻互联网服务器,使公众在该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作品或视频产品,是侵犯作品或视频产品新闻互联网传播权的行为。

纵观目前短片平台的经营模式,既有直接提供者入驻短片经营平台,也有只为顾客入驻短片提供新闻存储空间。 因此,由于平台在短篇视频发布中的作用不同,其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

在各种侵权形式中,短片平台自行入驻是最难甩锅的情况。 如果短片平台的工作人员根据职务要求和范围,将相关短片入驻平台,让公众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视频,其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运营该平台 但是,在实践中,被告短片平台一般主张涉案短片由客户入驻,因此原告方一般不容易证明相关入驻者是与该平台工作人员或平台相关的主体 因为这种事件很少发生。

快讯:法律专家解读:短片视频侵权,平台岂能"甩锅"

虽然不知道谁驻扎,但是责任也由平台承担

不知道殖民者的话,不是就不能明确责任吗? 司法不允许侵权行为就这样蒙混过关。

在短片侵权案件中,平台以客户入驻短片、只提供新闻存储空间服务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平台必须提供入驻客户的注册新闻、后台入驻记录等证据,说明存在特定的第三方入驻者。 否则,将被认定为涉案短片的直接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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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短片《ppap》、《这个智商没人》等案件中,平台提出了这样的答辩。 但是,我们只提交了前端网页的截屏和客户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平台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较为有效的客户新闻,最终认定涉案短片应由平台入驻发布,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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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还有另一种侵权情况。 也就是说,第三方入围者和短片平台有合作关系,根据平台要求制作短片并入驻。 此时,平台和第三方构成投诉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主体,也可以将其视为复印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无误,平台不负责任

在短片平台上,介绍自己提供的服务为新闻存储空间提供服务,让第三方进入新闻说明视频是免责的第一步。 其次,平台能否逃脱的关键是侵权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短片平台具备以下情况的,对客户入驻平台的侵权短片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互联网客户提供新闻存储空间服务, 客户提供的视频没有变化。 没有理由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该知道客户提供的短片侵权。 没有从客户提供的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删除被侵害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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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网法院审理的抖音投诉组拍下小视频“5 12,我想告诉你”的案件中,说明组具备拍摄小视频举证、提供新闻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并确定其服务和新闻。 抖音没有证据表明集团拍了小视频更改了短片,或者从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可以推断涉案短片侵权情况有主观过错的,法院在被告接到比较有效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侵权, 通知删除后,在群里拍小视频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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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侵权没有制止,平台有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在履行了上一个举证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它万事如意。 如果平台违反了观察义务,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平台接到权利人比较有效的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权利人很容易说明平台知道相关侵权行为的存在,平台也对以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入驻者共同合作。

但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对平台观察义务的违反是因为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 所谓应答,需要综合多种情况在案例中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因素是,短片平台采取排名、推荐等鼓励客户入驻的措施时,对该板块内的文案负有更高的观察义务,对相关侵权短片的存在有构成知悉,故侵权短片 短片的类型和入围者的新闻,如涉案的短片类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片段或集锦,一般个人不能获得电视剧版权在网上传播,因此对个人入围的上述短片,短片包装 短片的标题、概要中含有侵权的主导新闻。 例如,如果直接采用电视剧名称,采用福利先看等语言,短片平台有义务通过关键词检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 涉案电视剧列入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处于热播期等,短片平台有很高的观察义务,通过关键词检索,对这类短片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 由于侵权视频在受到权利人投诉后仍有同一客户入驻,该短片平台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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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短片平台作为新闻存储空间并不承担预审义务,但为了获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要与平台的经营模式、领域规范、短片类型、热播程度、入住者情况、投诉历史等因素共同决定,其相应的观点是

(作者:陆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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