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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3月17日电(记者陈国峰)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复印件、性质、赞助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情况,分别向举报人收费500元,

快讯:山东: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500元至2000元

工业项目逐日超标排污、被取缔后,被责令擅自恢复生产、停产管理,未完成管理任务或未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验,擅自停止、拆解、搁置或正常排污 举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真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或者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山东省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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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利用暗管、渗透坑、渗透井等盗窃工业污水废液、违法处置等11种行为举报的,可以获得1000元奖励。 污染物排放企业在大气污染紧急警告期间停产、决定限制生产或者在紧急减排措施执行中拒绝偷窃等7种行为的,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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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将比较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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