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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卡犯罪要有高度的警惕,不能贪图方便和小利,把自己当成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

据报道,广州番禺警方经过周密侦查,非法提供银行卡买卖,打掉涉嫌洗黑钱团伙,先后逮捕涉案人员22人,冻结银行账户140人,搜查涉案人员账户2000人。

打掉了租赁银行卡犯罪集团,民众拍手称快。 为了解决这一事件,有效地打击了银行卡犯罪,所以贷出银行卡的人不损失资金,维持了银行卡市场的稳定,堵住了银行卡贷出为洗钱提供的便利通道。

关于银行卡管理,1999年1月央行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其中,第5章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于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借贷和借贷。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监管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确定规定银行卡犯罪,可以依照《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定罪。 其中《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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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嫌疑人介绍,网络赌博时,由于向赌友高价购买银行卡新闻,将其视为出钱之道,前往东南亚某国接触网购者,回国后以每月数百~数千元的价格,亲戚、同学 值得观察的是,这个事件有比较特殊的地方。 犯罪组织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同学、朋友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以多种庞杂的转账、转账、分割或者套现等方式隐瞒犯罪所得,给案件带来很大的隐蔽性,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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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惊的是,至今仍有不少人对金融法律常识缺乏了解和认识。 在自己违法犯罪的时候,什么都不知道,这是最应该反省的。 在此案中,部分参与出借、出借、销售个人银行卡的人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不构成犯罪。 不料,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构成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新闻罪,成为犯罪组织共犯。 那是因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银行卡违法犯罪借给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共犯,应当承担共犯的法律责任;持卡人不知道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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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发生,给想用租赁银行卡躺着赚钱的人,以及利用租赁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的人敲响了警钟,在法治建设完善的背景下,违法的事要伸手抓几千万。 对于想把租赁银行卡作为赚钱生意的人,也必须认识到现实。 这个违法的横向盈余模式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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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案应为守法人士警醒,对银行卡犯罪保持高度警惕,不可贪图方便和小利益,把自己当成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此外,该事件还提醒了司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 银行卡行业监管仍存在许多死角,加强银行卡犯罪监管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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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财经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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