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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营者环境工作。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优化经营者环境的重要员工,有利于提高公司设立的便利性,降低公司设立价格,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规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营者环境的配置要求,充分尊重公司自主选择公司名称的权利,进一步解放公司名称资源,简化公司名称登记流程,降低公司举办价格,加强公司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快讯: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规定》共二十六条,第一个复印件包括:建立公司名称自愿申报制度,确定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确定公司名称自愿申报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可以在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或公司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新闻和资料,查询、比对、过滤制作的名称,选择符合规定的名称。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公司名称与他人公司名称近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公司名称整体的基本规格。 《规定》完善了公司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公司名称的禁止性要求,确定了外商投资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集团名称登记规则。 三是建立公司名称争议解决机制。 公司认为其他公司名称侵犯了本公司名称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涉嫌侵权的公司登记机关解决。 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四是加强案件事后监管。 公司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发现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登记,书面证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改正。 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利用公司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 人民法院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聘用公司名称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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