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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藏瑕疵赔偿不可避免

近年来,汽车已成为许多庭院中不可缺少的移动工具,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在汽车营销市场上都很火爆。 但是,在车辆交易中,经销商隐瞒影响车辆交易价值的瑕疵,如原车更换、事故发生等,侵害客户知情权,引发纠纷的例子屡见不鲜。 《法制日报》记者整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理的有关汽车交易中侵犯顾客知情权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引起顾客的观察。

快讯: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更换零件不告发

尽管没有欺诈,也需要赔偿

□本报记者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杨青烨黄珂

年9月,重庆居民张某向一家汽车经销商购买奔驰品牌轿车。 提车后,张某还向该车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及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薪。 张氏在奔驰汽车专卖店检查这辆奔驰汽车时,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被更换了,车辆钥匙也被重新编程。

快讯: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张某怒向经销商询问后,刚刚得知,经销商于年8月在售前检查中,发现这辆轿车的点火开关有电气故障,更换了工厂的零件,重新编程了车辆的钥匙。 但是,去年9月张先生购买这辆车时,经销商并未告知此事。

张某隐瞒销售人员故意车辆维修事实,认为新车销售该车属欺诈行为,于年向法院起诉,告知销售人员退还购车款38万余元,按车价3倍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道路桥费等费用4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决定,关于车辆售前检查维修情况是否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确定规定,成文的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也不规范,销售商受领域认识的影响自主对该消息没有主观恶意,因此, 销售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不会影响车辆的采用性能,或者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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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顾客有权知道其购买、采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经销商在涉案车辆新车售前检查中更换了点火开关,但该零部件不是雨刷、轮胎等消耗掉的常规更换零部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的购买选择,经销商在销售时必须告知客户。 销售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并向张某赔偿。

快讯: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据此,法院以侵害客户知情权的判决销售者赔偿张某人民币3万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道自己被骗了,不提出异议

第二年的诉讼难以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李春光

年9月,熊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二手车商家发表的二手车广告,非常振奋。 根据这个广告,每辆转向架经过101次专项检查,杜绝了事故车、水浸车、火车和组装车。 提供二手车更换、低至两成分期付款、免费判断、现金代购、汽车年检、代办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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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熊某立即在现场查看了该车辆,核对通行证后,与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 之后,在9月底进行了支付和名义上的转移。 但购车一年后,熊某委托律师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退还购车款13.5万元,并因诈骗要求被告赔偿40.5万元。

快讯: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受理此案的法院明确表示,在双方支付期间,原告熊某通过电话向保险企业告知该二手车发生了4次交通事故,但熊某仍应保险企业增加保险费的要求,购买了保险和商业保险。 另外,原告熊某购车次日,前往重庆市公证处,对与某企业涉案二手车在58同城上发布的广告复印件进行公证,形成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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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判,被告被认为不构成对某企业和顾客的欺诈。 因为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没有立即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支付保险费。 此外,原告熊某在公证书制作完毕后,并未立即向被告和某企业主张权利,而是继续聘用近一年,并在撤销权一年的开除期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原告的行为不足以让被告确信因被告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这就意味着。 最终,一审巴南法院和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熊某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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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实际上是事故车辆

起诉赔偿三倍的车价

□本报记者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高敏吴东阳

年1月,袁某在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企业购买新车,并于年1月19日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袁某向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企业购买长城风骏5黑皮卡车。 购买费用为8.88万元。 合同签订后,袁某向企业支付首付、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共计4.19万元,其余6.2万元按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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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月30日,企业将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袁某,袁某当天将车展开到汽车装饰店加装雾灯,卸下保险杠后,该保险杠不是原车组装,而是防撞钢梁弯曲,灯破损,玻璃胶水粘滞。

袁某与企业协商赔偿后,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和相关费用共计10.39万元被告支付原告3倍赔偿金共计31.17万元。

同年5月,南川法院判决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企业向原告赔偿3倍的汽车售价26.64万元。 这家汽车销售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三中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和相关费用共计10.39万元的主张表示,原告实际交付被告的购房款和费用共计4.19万元,其他6.2万元由银行贷款支付,但银行未向被告支付,被告必须返还原告价款4.19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的请求,被告不能证明该案件没有欺诈行为,因此交付事故车辆的事实属实。 因此,被告必须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是车款,即8.88万元3=26.64万元,不包括代理收取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超过26.64万元的主张,其理由不成立,法院没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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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出调整有过失

不知不觉变成欺诈

□本报记者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任中杰张建征

年12月,何某向重庆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丰田皇冠新车,并按约定支付了车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 在提车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过程中,车管所无法从车外注意该车的后备厢(或行李区),但在打开后可以直接注意的适当位置缺乏标识车辆识别号,无法进行登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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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鉴定,这辆车的行李箱卸下来过。 某认为解体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车辆发生了事故,在企业销售时未告知此事,构成欺诈,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责令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订单”。 企业返还购车款企业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赔偿3倍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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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张,企业对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同一型号的多辆车辆进行新车检查时,由于车辆的行李箱盖有间隙,需要调整,企业将多辆车辆的行李箱盖拆下重新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将其他车辆的行李箱盖误安装在涉案车辆上,操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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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法院表示,企业在涉案车辆交易时未告知车辆已拆下行李箱盖更换,销售者交易时不知道涉案车辆已拆下行李箱盖更换,属员工错误,并非主观故意隐瞒。

一审判决后,企业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经依法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发现企业在检测调整中有过错,但不知道销售车辆有缺陷,无制造假象、掩盖真实情况的意图,不构成欺诈,根据出现的新证据和核实事实,向汽车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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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市场:

顾客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客户有权知道其购买、采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等服务,自客户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经营者承担瑕疵相关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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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评:

在正常的家庭里,买车是一大笔开支。 动不动就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新车一旦发现缺陷,顾客必然会非常动摇和愤慨。 但是,目前这种问题并不罕见。 无论是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各个销售店都会隐藏瑕疵或隐藏不良。

这种事件的发生,往往是销售人员缺乏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造成的。 他们往往想自己聪明地蒙混过关,但结果总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他们触犯法律底线,赔偿客户的损失,这是他们不可避免的责任。

对汽车市场存在的欺诈、侵害客户知情权等问题,必须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从两方面加以管理。 另一方面,可以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向大型汽车营销市场派遣专职监管人员,定期开展检查、维修。 另一方面,提高技术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检测能力,对缺陷、隐性汽车及时发现和处理,打消个别经销商企图鱼眼混珠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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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客户在买车时也必须小心谨慎,向专家咨询以免上当受骗。 而且,顾客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提交谈判,不能为了得到三倍的高额赔偿而保持沉默。 就像这次的一个例子,顾客知道汽车有问题,购买并采用了一年,但其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快讯: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胡勇

标题:快讯:汽车销售鱼目混珠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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