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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说】

电动自行车是目前采用最广泛的道路交通工具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年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经超过2.5亿辆。 电动自行车虽然方便骑行、价格低廉,但也产生了大量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的50%是电动自行车造成的。

快讯:中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2.5亿 骑车出行需法律“制动”

的广泛性、事故频发性,使立法机关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投入了巨大的精力。 目前,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已经形成了许多电动自行车的立法经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治化正在发展。

立法现状

在国家层面,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致规定了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定义、登记、通行等,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是勾结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路面通行的法定依据,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基础。 年,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年4月15日起施行,为防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设置了法律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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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一级,各地也在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立法。 从立法形式上看,第一包括三类:第一,专门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 例如:《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制定非机动车管理立法,囊括电动自行车管理,例如《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综合道路交通安全立法, 从立法副本来看,各地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立法包括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通行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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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疑问

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电动自行车立法正在迅速展开和推进,但社会上比较产品目录、注册登记、路面通行、过渡期等仍存在诸多疑问,需要明确应对。

■疑问1 :产品目录是否正当

产品目录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创举,也关系到管理的成败。 另一方面,产品目录可以监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登记的全过程,阻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流通行业和进入路面。 另一方面,产品目录可以防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时频繁鉴定车辆是否超标,从而降低执法价格。 目录本身以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为唯一的判定标准。 因为,实施目录制度不会发生行政许可法禁止的竞争排除和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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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电动自行车的目录是动态调整的。 对已经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其各项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如果发现目录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必须立即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疑问2 :是否需要注册登记

注册同样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一环,实现电动自行车新闻档案化管理,加强对今后追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追回被盗车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新闻的电动自行车的监管,防止进入路面的牌照管理 注册处理车主的新闻问题,在路面通过电子监控,可以实时拍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违法行为,可以预防和解决驾驶人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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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标准适用性的监督管理,应当将允许登记工作的电动自行车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对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应当另行采取备案登记、临时通行登记等方法进行管理,并在申请条件、通行许可期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立法实施后新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允许登记注册,也不得进行备案登记和临时通行登记。 为了方便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手续,对新车推行带卡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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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3 :如何规范路面的通行环节

路面通行环节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效果。 违法行为多样、违法价格低是当前路面通行管理的课题。 对于这个难题的处理,一方面要确定各类路面通行的违法行为,如违法改造、组装、车辆拆解、刷卡、超速、酒后驾驶、吸毒、不戴安全头盔等。 另一方面,设定适当的惩罚条例,通过对中央地方案件权的划分,允许地方对比具有当地特色的违法行为在过罚的基础上创设相当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以达到较为有效的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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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4 :过渡期的设定是否合理

因为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比,可以设定一定的时间过渡期,保障通行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是合理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对超标的车不需要管理。 为了降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危险度,必须执行临时登记,规定临时通行期限、速度限制、车道限制等,确保其通行安全。 并应通过旧的更换、折价回购、经济补偿等方法,加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淘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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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立法

除了国家和地方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立法质疑的应对外,还必须认识到目前电动自行车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地方立法权的相对限制;二是立法理念的相对模糊;三是法律制度的相对缺失。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 为了提高治理的效果,应该进一步推进电动自行车治理的法治化。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确定了电动自行车立法中的中央和地方事业权划分,基于中央事业权划分,积极推进地方根据自身优势形成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案,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将登记、保险等全国共有的问题纳入讨论议题

第二,各地要结合自身特色,形成符合当地优势的电动自行车立法理念,实现安全、有序、平稳的平衡。

第三,逐步推进各地电动自行车立法制度的完整性。 对已经形成电动自行车立法的地区,要在加强全环节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安全头盔佩戴等强制规则的制定。 在没有形成电动自行车立法的地区,各地要根据自身优势选择合适的管理方案,积极推动尽快制定电动自行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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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立法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效果,其背后是亿万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推进电动自行车维修的法治化,任重而道远。

(作者:李晴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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