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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新华社重庆以电重庆一开发商未预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往,被业主起诉至法院。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共计7964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业主古某于年5月购买江津区滨江新城某小区的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在同年8月17日前交付房屋。 年9月12日、29日,古某两次要求开发商交出房子,均以未预付半年不动产费为由被拒绝交付。 截止到去年10月25日,距离预定交货日期463天后,开发商将房子交付。 之后,古某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快讯:重庆:预交物业费才能接房?业主获赔近8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古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其中没有古某支付相关物质费后开发商交付房屋的约定。 该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否则,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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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古某和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90天,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已经支付给购房人的房价万分之二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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