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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税的角度看房地产税,有助于形成改革共识

确定房地产税的基本功能和定位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从财税的本质属性看房地产税改革,有助于形成改革共识。

3月26日~29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房地产税话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特别是吴晓求、嘉康两位大咖在同一个激烈的争论中,阐述房地产税改革的观点很明确,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税征收方法上的分歧。

对此,中银国际研究企业董事长曹远征表示,不能从狭义的概念上理解房地产税,应该从财产税的角度探讨和理解房地产税。 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最大的财产可能是房子。 在财富世代交替中,有必要调整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以保证公平。 这是房地产税的出发点。

快讯:从财产税立场看房地产税: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

从吴晓求和贾康的角度看,两人表面上争论房地产税的法律性质,实际上房地产税的功能和定位有重要分歧。 吴晓求认为,房地产税从理论和法律上找不到依据,首要原因是中国土地所有权国有,房价上涨背后实质上是土地上涨,而不是一片土地上所有人都有的房地产上涨。 对国有土地上涨向个人征税理论上是行不通的。 由此可见,吴晓求看待房地产税的立场是站在对纳税人和房价的影响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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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则认为,目前的国家也对国有企业的利益征税。 因为征收不动产税没有理论和法律上的障碍。 贾康在寻求和吴晓同台辩论时,列举了征收房地产税的几个理由和不同的功能定位。 例如,房地产税是地方主体税源建设的重要税种,西方国家也征收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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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位经济学家的交锋来看,理论界在房地产税改革的功能和定位上存在很大分歧。 征收房地产税的首要目的是什么?是用于调整房价还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我们认为,要实现房地产税改革的成功,首先需要在此达成共识。 曹远征作为市场主体论的代表,提出财税概念,认为不能从狭义的概念理解房地产税,应该从财税的角度讨论和理解房地产税,为房地产税改革指出新思路,形成改革共识,无疑找到了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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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是指将人们全部或可支配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 财税是对社会财富量征税的,不是对当年创造的价值征税,而是对往年创造的价值(上次值)按现在的最新价值(现值)征税。 因此财税本质上是对人们财富收入的调节是促进社会公平快速发展的重要税种 当然,房产税的征收必须考虑到老百姓刚需的情况,在社会上形成改革的共识。 否则,就容易陷入公说公理、八卦理的议论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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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税的本质属性看房地产税改革有助于形成改革共识,但有法律问题吗?

首先,从国内土地和房地产政策来看,中国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全部,但支配权属于占有人或采用人。 国家政策也表明,土地的开采权和经营权长期不变。 此外,房地产市场不能分别交易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房地产和不动产的收益归于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因此,征收房地产税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没有障碍,符合财产税可支配财产征税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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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财税最大的功能是调节财富,促进社会公平。

最后,以公平为核心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容易形成社会共识,有助于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

总之,只有在确定房地产税的基本功能和定位后,深入探讨房地产税改革的立法明确、税收要素和细节等才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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